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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聯合電信 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條款 一、營業項目:簡訊資料存取網路服務 二、各項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費用調整 1:服務內容: 商務型簡訊服務係指由中華聯合電信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傳送網頁或發送軟體及簡訊預付點(以下簡稱:「本服務」),供於本公司網站填寫註冊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裝此服務之一般會員及商務會員(以下簡稱:「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使用,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簡訊傳送平台,再由本公司將訊息傳送至系統業者簡訊匣道,送至國內跨系統傳送簡訊之電信業者。本服務專供聯合電信會員發送合法簡訊之用o聯合電信會員經網頁或發送軟體傳送簡訊,經確認傳送無誤後,本公司即依所收到之簡訊內容傳送及計費。 方式為:本公司提供簡訊發送軟體或網頁傳送介面,由中華聯網寬頻會員透過網際網路送簡訊至本公司之簡訊匣道,再經由本公司將訊息傳送至系統業者簡訊匣道,傳送至簽訂有國內跨系統傳送簡訊之電信業者。 2:預付點收費標準\使用預付點扣點標準 本公司提供預先購買預付點數服務,以折抵日後消費本公司網站所推出的各式付費服務,節省您使用線上服務時付費的困擾,您可按您的使用需求購買。您如購買點數並完成繳費,即可使用點數於本公司推出點數抵用之各項付費服務。 3.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可以選擇一次購買預付點數服務: 優惠價格辦法請依購買時之中華聯網寬頻網站公告為準. 4.本服務預付點售價如有調整異動將於二星期前於中華聯合電信網站公告或發文通知至中華聯合電信會員申請會員註冊時所指定之E-mail帳號,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倘不同意本服務資費調漲內容時,則敬請勿申請購買預付點數服務。 5.傳送使用預付點扣點收費標準以中華聯合電信網站所公佈費用。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可於本服務期限內,依預付程序儲值點數,延長使用到期日。 6.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同意各項發送紀錄,係以本公司簡訊系統所收到發送簡訊之次數計算。中華聯合電信會員簡訊發送通次以本公司系統紀錄為準。 7.本公司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因素調整之。調整後之費率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中華聯網寬頻會員。 8.中華聯合電信會員自啟用預付點起一年內,若未繼續儲值簡訊費用,則尚未使用之餘額即失效力。 9.中華聯合電信頻會員的預付點一經扣抵或依本契約之規定失效後,即不得再次使用. 10.中華聯合電信寬頻會員於再次儲值時,前次預付點餘額點數仍可合併使用。 11.購買預付點,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要求折退現金或抵作本服務以外之其他費用,而本服務若有因中華聯網寬頻會員申請終止或申請人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本公司終止時亦同。 12.為避免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於發送簡訊期間因預購點數不足造成斷訊,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於登入時可預查庫存商務簡訊點數是否足夠。 13.中華聯合電信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付申請人收執;如有遺失,中華聯網寬頻會員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14.中華聯合電信會員需同意遵守下列原則使用或銷售中華聯合電信!預付點數卡 A.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B.遵守各項網站或會員資料中的營業規範 C.誠信為原則,不誇大,合理比較不批評,介紹內容以中華聯合電信提供為主 D.殷勤有禮,按規定推薦採購chwbn產品 E.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各項法律規範 三、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規定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o A: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B: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C: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o 四、本服務之因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之權益賠償或補償方式 1.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中華聯網寬頻會員,於中華聯網寬頻網站公告及發文通知至中華聯網寬頻會員申請會員註冊時所指定之E-mail帳號;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中華聯網寬頻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o中華聯網寬頻會員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凡於直接向本公司購買本服務,可至本公司辦理退費,依購買價換算剩餘預付點無息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o 2.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於無需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自動放棄使用本服務時,可辦理終止租用,但所剩之預付點不得申請過戶或轉讓他人。本服務因本項所訂事由終止時,尚存之簡訊費餘額不得請求退還。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欲終止本服務時,應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3.本公司如因營業策略變更,得暫停或終止一部或全部本服務之提供,會員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將會員尚存之預付點數,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o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凡於直接向本公司購買本服務者,可至本公司辦理依購買價換算剩餘預付點無息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o 4.本服務提供期間,中華聯合電信會員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本公司保有終止提供銷售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若因此導致本公司受有損害,中華聯合電信會員需負擔賠償責任。 五、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法 1.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休復.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點數服務暫停.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2.本公司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你如因本公司系統中斷或故障,所使用本服預務預點數時,本公司必將回補您當時所使用之預付點數o 3.惟如依法令規定本公司因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您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應不逾相當於您所擁有之有效預付點數之金額。 4.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賠償事宜o 5.如因您個人電腦設備或傳輸線路不良,而影響到本服務品質,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責其賠償責任o 6.簡訊傳送費用之爭議,如經本公司查證確係本公司商務簡訊系統接收、計算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所導致者,本公司應退還該筆預付點數。 六、服務規定 1.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如需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等個人資料,可於登入本公司網站 sms.chwbn.com.tw 以維護您日後使用本服務之權益o 2.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可利用本公司之服務專線:04-2329-3567 傳真電話:04-2329-3565 3.本公司對於中華聯合電信會員申請或反應之事項,於二星期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七、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使用或銷售預付點產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會員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4: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5: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6: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承諾非經受話端同意不得任意傳送簡訊,若有任何不當使用,造成受話端之不便或損失,並影響本公司之商譽時,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應負全額賠償責任,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唆使第三人利用本服務時亦同。 7: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保證透過本服務所發送之資訊,不具有侵害他人之權益及其他違反法令之內容,如有違反,應自行負責排除並賠償損失;本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得於發現前開情事時,以電子郵件或發送簡訊通知會員更正,若仍不改善,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提供本服務。 8: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受話端發生交易行為或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9:若發現本服務之使用帳號名稱或密碼遭盜用時,應立即辦理限制傳送、變更使用帳號、密碼或暫停使用之手續,未通知本公司前,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仍應支付本服務所生之所有費用。 10:本公司為配合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之需求,加裝其他設備時,得按成本向申請會員收費。 11:本公司得將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使用本服務所需知確認、密碼及其他應行遵守事項,交付予中華聯合電信會員申請會員註冊時所指定之E-mail,若因可歸責於電子信箱帳號使用或保管不當,致中華聯合電信會員自身權益受有損害,概與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無關。 八、本服務之變更與終止 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於無需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可辦理終止租用,但不得申請過戶或轉讓他人。本服務因本項所訂事由終止時,尚存之簡訊費餘額不得請求退還。中華聯合電信會員欲終止本服務時,應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本公司如因營業策略變更,得變更部份本服務之提供,中華聯合電信會員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可向本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本公司應將會員尚存之預付點數,依當時中華聯合電信網站所公佈點數換算金額扣除帳務處理費200元,予以退還。 本服務提供期間,中華聯網寬頻會員若有解散、歇業、破產或重整等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經銷售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中華聯網寬頻會員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本公司保有終止提供銷售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若因此導致本公司受有損害,中華聯網寬頻會員需負擔賠償責任。 九、保密協定 本公司與會員因本服務所供予他方之業務資訊及其他一切文件,雙方除應負保密責任外,且不得洩露或運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工作,否則視為洩密方違約,但該機密文件於租用本服務前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本權利及義務條款若有修訂,本公司將另以書面或於中華聯合電信網站通知。 十一、本權利及義務條款若如有未規定事項,中華聯合電信會員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十二、合意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關於本服務所生之糾紛,應先以協議方式處理,如不獲解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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